北京房屋登记制度历史回顾:
2007年7月1日之前的房屋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北京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销售的备案与登记、预售登记、抵押预登记(按揭贷款购房)、初始登记(大产证)、转移登记(小产证}、抵押预登记转抵押登记变更登记)
(房屋登记簿、预告登、异议登记、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房屋登记簿、供查阅,物权登记公示效用的体现、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其他状况、登记簿效力大于房产证)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提起,记载于登记簿、异议登记后15日内不起诉失效、异议登记期间暂缓办理其他登记、依照判决变更登记内容、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可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处分房屋、能够进行相应登记三个月内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