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福建各地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供应规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摸清本辖区商品房库存情况,按照“显着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五个分类调控供地计划。
适当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总量,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原则上,按本市、县近三年商品住房月平均销售量计算,截止2015年6月底,商品住房现实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市、县,应明显减少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数量;商品住房现实库存去化期限超过36个月的市、县,应明显减少直至暂停出让商品住房用地。商业办公用房库存供过于求的市、县,要调整供地结构、优化布局,直至暂停供应商业办公用房用地。
《通知》同时明确,福建省各市、县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按以下不同情况,作出住房套型结构调整或房地产项目转型。
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及项目中单栋楼房,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以适应市场需求。
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整体或部分房地产项目,所在市、县现实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用于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重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重新确定相应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