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成果更新工作。自2016年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调整为1年1更新,3年1次全面评价,对连续3年(含)未按要求参与评价(更新)的,不得申请升级、扩区、调区。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其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排名要在全省前1/3之列;开发区需要扩区、调区的,其综合排名要在全省前2/3之列。各地要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纳入开发区综合考核体系,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着的开发区和企业予以奖励,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对土地利用效率低、发展状况差、排名靠后的开发区,予以通报。
(二)落实有关用地政策。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实施一区多园,加快产城融合。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按程序扩大规划建设范围。优先保障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创新型产业项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开发区转型升级。对“退二进三”、“退城进郊”、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开发区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省级低于5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要符合规定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可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职工集体宿舍。
(三)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建立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格用地标准、用地审批、批后监管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行业准入、投资规模和强度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部门各负其责;出具项目规划条件、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用地综合监管及竣工核验制度,将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无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整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拆除。同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