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针对上部分中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中的问题做出对应的建议。
第一、善宪法中的征用补偿条款。我国宪法应借鉴国外宪政的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用”条款,并着重突出“补偿规定”,从而为行政征用补偿确立宪法依据,明确基本原则。因为行政征用补偿是关系到基本权利的问题,理应由宪法来作规定,因为宪法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的法。
第二、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在宪法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或者在统一系统的行政征用法中转辟一部分规定补偿问题。这样,把本来各个零散的补偿规定集中到一块,便于条文之间的衔接和立法精神的协调,使补偿标准更明确,补偿形式更合理,更能防止出现漏洞或发生冲突。
第三、使行政补偿有序化。源于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自然公正这一普通法的古老立法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础。它在普通法中确立了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其中一个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14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也应遵循这个重要基本规则。因为我国目前仍没有把听政程序作为补偿过程中的重要程序,具体权利的不到落实,权力滥用不能很好的被管制。我国应对补偿的制定过程,补偿的具体执行过程,告知补偿的救济途径等都作明确的规定,改变以往条款上的笼统抽象与无序。
第四、应把司法救济作为重要的行政征用救济手段。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经过复议后,如果仍不服复议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判决。
作者简介:高凌华(1976--- ),女,山东潍坊人,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学院2031# 高凌华邮 编: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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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②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③ 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④ 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制度比较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⑤ 指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粮食等。⑥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⑦ 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3年第5版,转引自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⑧ 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3年第5版⑨ 董佩林,《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征用制度》,《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⑩ 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1 董佩林,《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征用制度》,《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12 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制度比较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13 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底1版14 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15 程浩,《行政征用制度探析》,《当代法学》2001年底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