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任工厂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是否合法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该条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或终局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决定,本案系土地登记,不属土地确权,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新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新国土(2005)第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首先,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的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告未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其征用程序不合法。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被告所属的行政机关出让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中,明确载明土地用处系商服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条件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双方即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根据该条规定,“双方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而被告未提供国家确定的最低价。上述两项可以确定被告所属行政机关的出让行为不合法。
其次,被告为第三人的颁证行为是否按照土地的一般登记规则办理,即程序是否违法。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及《城镇地籍调查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必须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地籍调查中,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被告虽提供有地籍调查表,但四界未全部签字。且宗地草图未标明东临界址,属界址不清。被告为第三人的颁证中所属面积和原告的宗地有重叠部分,双方已不持异议,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曾对原告进行过调查。综上所述,被告为第三人李某华的颁证行为不合法,应依法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故被告辩称的新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新国土(2005)第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合法的辩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