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公平原则。政府在征用农民的土地后,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转让给使用方,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获取巨额的差价。调查资料显示,沪宁高速的土地补偿费仅8000元/亩,而其在香港的上市的土地市值高达20万元/亩;在京珠线征地时,征地补偿费为7万/亩。而一般的耕地征地补偿费为5-6万/亩,但土地的实际价值起码30万元/亩,……江苏溧阳市,征地补偿费到农民手中仅2万元/亩,而政府再行转让时,土地使用费一般为8-10万元/亩。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所产生的增值利益全部被国家拿走,土地征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家获利的工具。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利益的剥夺,是不公平的,应该通过制度设计让被征地的农民分享这一未来的可预期收入。
2.保护农民的期待权。土地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其收益具有长期性。在正常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下,一块土地可以不断的产生新的收益。假如这块地被国家征收,即使农民得到一部分补偿,但是往往这种补偿不能弥补农民对土地未来持续收益的预期,尤其当农民对土地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改良时,这种预期就表现的更为突出。
3.替代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承载了农村的社会保障职能。我国目前尚未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土地的粮食产出功能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农民最直接的社会保障。只要有土地在,起码可以保证有饭吃,这就是中国农民的土地情节。相反,一旦国家将土地征用,农民虽可得到一笔补偿费,但立即面临着谋生的压力,没有土地的农民如何保证最低的生活水平是征用制度的最大难题。所以,立法者在设计土地征用制度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现实因素,关注失地农民的未来生计,用新的制度设计替代原有的土地保障功能,以稳定社会。
4.国外的立法例。土地补偿标准包括未来增值或者关注被征用者的长期收益在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土地立法上已经得到了体现。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日本于1951年公布《土地收用法》,规定土地征收按照既照顾公共利益又尊重私人所有权的原则,政府用租税和这些事业的利用费形成的公共财源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