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 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8号)文件中规定,征地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 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 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