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一)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二)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