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的地方以预售许可为准,比如江苏的苏州工业园区、广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征税指引》(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
(二)有的地方以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准,如广西,《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的规定,结合我区的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三)还有些地方以交钥匙的时间为准,比如西安、青岛。《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9]248)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还有的地方以开具发票为准。
根据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终止时间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是根据预售许可证,有的是根据签订的销售合同,有的是根据交钥匙的时间,还有的是根据开具发票的时间,不过只要根据所在地的政策,进行缴纳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