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 职 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 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 )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二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土地所有权归 所有(国家或集体所有)。
该地面积为 平方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如附图所示。
第四条 本合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
第五条 转让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共 年 月。
第七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总额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附属物 仟 佰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的十天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共计 万 仟 佰 拾 元 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第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所付定金可抵充地价款,若逾期支付,逾期间超过十天的,逾期付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地价总额千分之 的违约金,从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视为自行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退回已付地价款转让金,定金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甲方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土地使用证,同时按规定缴税费。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同规定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第十二条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不得违反甲方与_____县国土资源局(或_______人民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 甲方与 ____ 国土资源局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改变甲方原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才能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通过继承、交换、赠与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依照《______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原甲方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甲方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乙方应依照本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一年内向国土资源局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办理续期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甲方和县国土资源局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十九条 甲方由于过失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迁期、因延期而造成索赔。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办理。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时本合同无追溯力。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原甲方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送给 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