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费数额标准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最为普遍、也最为突出的问题,也多为纠纷形成的根源。在承包费的数额约定上,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一个具体的参照标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把握。例如承包的荒地,承包前可以说没有什么收益,签合同时约定的承包费数额很低。但承包后,由于承包人进行了诸如建厂搞养殖业等投资经营,有了很大的收益,发包方便打破承包费数额的约定,单方擅自增加承包费,由此酿成纠纷。承包费应以什么标准确定?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情况来衡量,还是应以承包后承包人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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