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农户,双方既可以是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我国,农户一般由户主及其家庭成员组成。
在作为转包合同当事人的农户中,户主和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是一种连带关系,即连带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连带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时则连带承担责任。因而在合同中除了规定户主姓名外,还应当载明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
由于转包合同是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签订的,因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转让承包土地的农户是转出户,对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则是原承包户;接受承包土地的农户是转入户,对集体组织来说,则是新承包户。
集体经济组织对转包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处于发包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