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某县居民王某某、熊某某从报上获悉,县政府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加快经济建设步伐,计划将本县境内的荒山、荒滩以优惠的条件对外招商、开发。王、熊二人得知此信息后,决定筹资参与投资。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及协调下,王、熊二人合伙承包了高桥乡东坡村土地240亩。1996年10月10日,王某某作为乙方代表与甲方东坡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高桥乡政府作为鉴证机关在合同书上加盖了公章,县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该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180亩二类林果地及60亩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承包期为50年,从1997年1月1日至2046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前30年每亩每年120元,后20年每亩每年150元。付款办法为承包开始时乙方一次性预付5年承包金,从第6年开始每年1月5日前交清当年承包金。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可自主经营,拥有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治理权、受益权,甲方无权干涉。如因当地群众无理取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依法赔偿。
合同签订后的第4天即1996年10月14日,王某某依合同向东坡村委会交纳了前5年的承包金14 400元。东坡村委会也如约组织人员给王某某、熊某某丈量土地,定点放线,圈起了永久性围墙,确定了承包地域,此后王某某、熊某某立即组织人员开始了土地平整规划。陆续投入资金100多万元。
1996年底,东坡村委班子换届,新班子以保持土地原貌为由,对王某某、熊某某平整土地的行为进行了阻止。1997年2月,王某某、熊某某承包地的电也无端地被停了,他们不得不自备起柴油发电机和风力发电机,自己发电。1998年初,东坡村委会拒绝收取王某某、熊某某依合同交纳的承包金,二人不得不将此款交给了乡政府驻该村的干部,由驻村干部转交给了村委。之后,时常有少数村民到王某某、熊某某的农场进行骚扰,农场的围墙多处被毁。1999年10月3日,东坡村村委会以王某某、熊某某承包的土地面积大于240亩为由,由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带领部分村民涌人承包地里,强行划走62亩土地,以每亩150元的承包金发包给了龙小江等16户村民。王某某、熊某某在这些土地上种植13亩多天麻、5亩黄花菜全部被毁掉。
1999年11月26日,王、熊二人一纸诉状将东坡村委作为被告,龙小江等16户村民作为第三人告上了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归还土地62亩并赔偿经济损失39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