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要积极为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一)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仍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将他们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各地可以采取利益引导的方式鼓励农民缴费,充实养老保障资金,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同配合,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并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个人缴费的资金和政府、集体的出资实行分账管理,政府、集体出资部分原则上实行市、县统筹。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资金的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