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