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双方在农村房屋交付后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而引发纠纷。由于一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发生在村民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在交付房屋后双方未能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有关过户手续,买方在过了较长时间后才要求出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往往会由于遭到其拒绝、不予积极协助或反悔而引发纠纷。有的买房村民认为反正房款已经付清而且自己已经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办不办过户手续无关紧要,过了数年后想起或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时再要求卖方协助则面临着诸多困难而引发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同时也有部分城市居民向农村转移,导致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增多。一方面,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城市居民户口限制的逐步取消,大量的农村居民纷纷流向城市,并在城镇购置房地产居住生活,出现了大量的农村闲置住房,从而导致农村房屋交易行为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相对增多;另一方面,部分城市居民为改变生活方式或居住环境,纷纷到近郊的农村购买农民闲置住房,同时也引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不断增多。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农村房屋因拆迁而身价陡增,从而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激增。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区范围不断向农村拓展,城市郊区的很多农村房屋面临着拆迁或征用,因此也可获得较好的安置房或价值不菲的拆迁补偿款。当初以较低价格卖掉农村房屋而尚未办妥相关过户手续的出卖方,看到如今因修路、拆迁而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便主动反悔或故意毁约,纷纷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而判令买主退还房屋,导致这类纠纷案件剧增。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部分农村房屋的房价也随之节节攀升,由于房价的上涨过快,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由于受利益的驱使而频频产生纠纷。
关于农村房屋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不够协调、统一,也导致了此类纠纷的增多。主要体现在农村房屋是否允许自由转让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从该条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农村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转让而不得自由转让。但该法第62条又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若反推此规定,则含有应许可农村住房自由买卖之意,只是农村村民在出卖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且根据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也是鼓励房屋自由交易的。实务中,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后,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也区分情况为大量农村房屋办理了相关权属过户手续,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农村房屋的交易行为。但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出台,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导致许多城镇居民已购买的农村住房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从而导致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