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光焘说,各地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呼声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注意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总要求,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一哄而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发展战略,根据依法办事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汪光焘还强调,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的规划引导,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努力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做好当前重点工作,为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由建设部于1991年9月发布的。由于起草时历史背景的限制,这个办法在很多方面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内容。如过度强调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原则,在城乡关系上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在内容上侧重关注的是城市建设活动等。
当前,党中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对于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成为十分迫切的需要。
记者14日从建设部获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控制范围界定清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的活动有: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13日从建设部获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也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