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
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
总体规划( Comprehensive planning )
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ning )
在中国,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内容包括: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座标、建筑物位置与标高等。
城市分区规划( City district planning )
在中国,指根据已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做的市内各局部地区的规划。各区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有各自的规划。
功能规划( Functional planning )
对某些领域[如运输、住房和水质]的需要或活动定出目标,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规划,通常由政府制订。
住房建设规划( Housing program )
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实体规划( Physical planning )
为开发或改造一个地区而预先做出的设计,把现有一切自然和人为的物质条件纳入规划,加以全面考虑,包括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最佳开发战略等。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a city )
竖向规划( Site engineering )
对建设场地,按其自然状况,工程特点和使用要求所作的规划。包括:场地与道路标高的设计,建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差等,以便在尽少改变原有地形及自然景色的情况下满足日后居住者的要求,并为良好的排水条件和坚固耐久的建筑物提供基础。
国土规划( Territorial planning )
为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陆架的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的最高一级[在区域规划之上]的规划。
建设场地规划( Site planning )
为某一地块的建设所准备的设计和平面布置图、说明书及工程细节,包括对设施的位置、标高、排水、市政设施、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绿化等细节的考虑。
城市人防规划( Civil defense planning )
在中国,指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必不可少的地下设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的布置,与地面以上建筑物及地下管道网的协调。这些构筑物平时可用作餐室,尤其是电影院、剧院建筑物的自然冷却系统的冷风源。
城市防灾规划(Disaster planning )
城市规划中为抵御地震、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而采取预防措施的规划的通称。
城市抗震规划( Seismic planning )
城市抗震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建设的抗震等级,工程设计的抗震烈度,从地震角度考虑划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筑物高度,体形与层数的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筑的利用,次生灾害的防止及补救措施等。
临界分析(门槛理论)( Threshold analysis )
对于在城市成长过程中某些限制其发展的极限或障碍的研究。根据由波兰人B.马利兹所提出的临界分析理论,这种极限称为发展的临界。可分为实体上的,指由自然环境造成的;技术上的,指与基础设施系统有关的;结构上的,指城市中某些部分(如市中心)需要重建。该方法力图通过造价的比较,和对城市扩充的各种可能途径所造成的人口数量的比较,找出最经济的途径来克服一系列极限因素。
用地平衡( Land use banlance )
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按土地的使用性质,将全市或局部地区分为工业、农业、居住、道路、绿化等用地;确定各类用地的合宜面积分配与比例关系,编制用地平衡表,从而得出以人为单位的用地面积数,以资分析和比较。
土地使用控制( Land use controls )
指对于各种建设的土地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措施。控制的办法有土地区划法、全面环境限制和执行有关规定等。
土地利用规划图( Land use plan )
土地利用调查( Land use survey )
在美国,指对某一些地区内不同类型的土地开发及使用情况的详细检查。是总体规划工作的一环。
城市用地评价( Land use assessment )
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对城市土地的可行性、用途、需要投入的资金,以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城市生态平衡的影响所作的评价。
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数量。有时以城市用地面积为辅助标志。在中国,人口超过一百万的为特大城市(常为省或自治区的重要城市/或首府),人口在五十万至一百万以下的为大城市;人口在二十万到五十万以下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在美国,为人口普查的需要,人口超过二千五百人者称为城市,在二千五百人以下者称为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