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建房合同一方主体必须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另一方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合作建房的各方必须共同办理立项手续、联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等级手续。原为集体土地或划拨土地的,应办理法定的批准手续,联建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约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的初始产权等级。
合作开发合同,即房地产联营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共同进行开发经营,获取开发利润的一种民事协议。
一、合作开发通常要组建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未目标的企业法人或临时性的项目建设指挥机构,而合作建房通常不会组建任何性质的联营体,只以契约形式存在;
二、合作开发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仅仅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一方出资金作为出资的方式,还包括各方共同出货币资金等其他方式;
三、合作开发的各方都具有营利的目标,开发项目完成后,联营法人或联营机构通常将房屋进行销售以换回货币资金作为各自的利润;而合作建房的各方通常将建造完工的房屋按照事先已达成的分配协议予以分配,各自成为相应部分的初始登记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