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并经市房产局备案公示的机构。
二、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省、市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根据评估目的,结合市场行情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不得作高估和低估等不实评估。
三、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对同时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的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时,要同步形成两种用途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不得进行两次评估或双重收费。以公开拍卖的方式成交的房地产在办理交易手续时,不再进行评估,直接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税费。
四、各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受理交易转移登记案件时,对合法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得无故拒收。
五、各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对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评估报告,应以联系函的形式及时告之估价机构,请其重新评估核实,并同时将评估报告书复印一份报送市局市场处。市局将对各部门送交的不符事实的评估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实确有问题的,将在资质年检或晋升级别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同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