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沟(槽)等土方的挖、填、运,除按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外,还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际的土方量(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列明土方计算式及土方量)进行分析和评审。回标分析时不仅要分析比较其综合单价,还应分析其实际的土方量和相应的单价。如果投标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际土方量,或者提供的实际土方量严重不符,那么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当按该项的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同时提出暂定(指定)单价项目的总金额数和暂定(指定)金额项目的总金额数,评审时应扣除这些不具有实质性竞争的费用,计算方法为:
商务评分时的投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暂定单价×工程数量-∑指定单价×工程数量-∑暂定金额-∑指定金额。
注:当暂定(指定)单价的单位与工程数量的单位不匹配时,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应提供折算系数后使其相匹配。
(三)《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二)》中要求:“钢筋、商品混凝土的投标报价小于等于市场信息价的70%时,该投标作废标处理。”,“钢筋、商品混凝土的投标报价在市场信息价的70%(不含本数)~90%(含本数),或者大于等于市场信息价的110%,该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供评标委员会判别是否属压价竞争或者哄抬价格。”其中的70%、90%、110%,分别设为A、B、C,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市场情况设定,但要求A不小于70%、B不小于90%、C不大于110%。
(四)对于明显过低的报价,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特别是钢筋、商品混凝土低于市场信息价B时,除提供供应方资质证明外,还应当提供钢筋、商品混凝土的出厂证明、合格证明、近期的交易凭证(商品混凝土还应有交易中心的交易凭证)、银行往来凭证、公司财务证明、税务证明等文件,还可要求提供银行出具的不可撤消的第三方担保证明。
主要材料(设备)暂定(指定)单价、模板与支架、脚手架综合单价分析表
注:1、本表供参考,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可按实际需要编制,并注明主要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及暂定(指定)单价。
2、投标人在填报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时,应当考虑其损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