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则,请
答: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设备材料等货物、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强制招标制度。为了贯彻执行这一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并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配套规章,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以及施工和勘察设计招标作了具体规定。但作为强制招标范围之一的货物招标,至今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尽管上述配套规则所作的程序性规定可供参照适用,但与施工、勘察设计招标相比,货物招标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货物招标是实物招标,招标人看重的是投标人所供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而施工和勘察设计招标实质上都是服务招标,招标人看重的是投标人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货物招标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占比重中往往占大头,招标人从控制造价和质量出发,即使在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也经常将货物单独拿出来进行招标;三是货物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标准的情况,代理商投标和中标人转分包问题与施工和勘察设计招标也很不一样。为了体现货物招标的上述特点,很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也都希望国家尽快出台货物招标的具体办法,为货物招标投标提供可操作的基本规则。
答:针对中国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情况和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7月1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并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投标行政监督中的指导和协调地位,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部门之间形成协调配合的机制,是贯彻实施《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举措。这个《办法》以七部委名义发布,是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在制度上严格贯彻《招标投标法》,有利于各地区和各部门统一执行。另外,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的规定,这个《办法》也需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问:我注意到,《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请问这一规定有何特殊意义?
答:这一规定有三层意义:一是规定了《办法》的空间效力。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领土范围上说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但由于特区法的规定以及众所周知的现实情况,《办法》不在上述地区实施。二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只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自愿招标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对象。《办法》适用对象只限于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如纯粹的办公用品、车辆等的采购,则由《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进行规范。
答:《办法》除了在招标投标程序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作了照应性规定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是总承包招标中的货物招标。目前,中国一些部门和地区已经开始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的方式。但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货物特别是某些设备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有的货物即使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但以暂估价的形式进行报价。为了防止一些项目法人通过总承包方式规避其中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都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是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考虑到招标投标工作中,一些招标人往往不具备招标条件就开展招标,进而损害广大投标人利益的情况,《办法》结合投资体制改革的情况,对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三是招标内容的核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仅限于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或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审批可研报告时一并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就限于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但是,考虑到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投资补助、转贷或贷款贴息等财政性资金时,政府有必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而且对这些财政性资金的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因此,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招标内容。为此,《办法》中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四是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投标法》只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区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中国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多年来已经采取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做法。《办法》对这些有效做法作了总结,分别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定义、资格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并强调,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是对有关投标人同时投标的限制。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六是两阶段招标。《办法》在总结国内外货物招标经验的基础上,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规定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