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报价竞争,不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业主的角度来讲,都是不愿看到的。特别是在我国建设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机制尚未健全、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前提下,更应该重视和防范这一问题。总的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首先,要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一方面企业应加强成本核算,对自己的成本水平要有充分的了解,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自己所特有的企业内部定额。只有这样,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才能做到“心中有底",不至于出现盲目报价、随意拍脑袋的情况。另一方面要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入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加大企业的“可降价空间”,适应残酷的价格竞争形势。也只有这样,企业发展才能有动力,我国建筑业的整体水平才能不断提高。
其次,要建立外部制约机制。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并适当提高这两种保证金的金额,加大其约束力度,迫使投标人在决定投标报价时“三思而后行”。同时,为了减轻企业负责,避免出现变相“垫资 ,现象,应尽快建立完善银行保函和第三方担保制度,尽量少用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
第三,加强合同管理。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格的条款,维护招标投标结果的权威性,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严肃性,尽量减少低价中标所可能导致出现的各种“后遗症”。同时,不论中标价格高低,招标人对质量监控丝毫不能放松或降低要求,要按章办事,必要时要敢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对那些因为价低而中标,又由于低价而亏本的企业,决不姑息迁就。进入市场竞争必须遵守相应的“旅游规则",不能给投机取巧、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以任何机会。
总之,在处理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问题时,一方面要把定价自主权还给企业,还给市场;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和约束制约机制,鼓励投标人以高于其个别成本的低价竞标,从而形成自由竞争的局面。只有这样,招标投标工作才会有生命力,企业才会进步,社会才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