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2)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4)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 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c)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d) 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e) 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g) 投标、竞买保证金;h)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2)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3) 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4)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5)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7)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