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出让金全部交付按照相关规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经常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此,受让方应当审慎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相应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2、已投资开发条件《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已经投资开发并且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开发商为获取土地溢价利益进行倒卖而非真正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设置的限制性条件。
3、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且房地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依法登记。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在建工程转让,则上述限制性条件将均不适用。换言之,除非项目公司在土地出让时,就其股权变动的限制与地方政府有过明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在任何阶段将将在建工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项要求的限制。
4、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或有规避法律之嫌。对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由项目公司股东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其依据的是《公司法》中对股东有权在合法前提下转让其股权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不涉及上述《房地产管理法》中物权层面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不能满足资产转让的要求时,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操作。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5、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6、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综上,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涉及的内容相对更多、程序更为复杂,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等不可控的因素更大;相比之下,股权转让程序更为简易、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