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追讨工程欠款前,承包人还有一项权利,就是行使优先受偿权,因为行使期限有限制,承包人要注意行使期限,那么首先来了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问题。
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包人已将名下的财产转移出去,从而造成执行不能。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算在敌先,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已初步摸清的发包人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车辆、持有的股权等进行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成功,承包人要提供发包人财产的详细线索,还要及时向法院提供担保。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使承包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承包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先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在48小时内做出保全裁定,承包人则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办理起诉手续。
承包人选择起诉的时间最好是在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或者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当工程欠款拖的时间比较长时,承包人要保留向发包人催要欠款的证据,比如对方接受催款函的回执、邮政快递的签收回执等,也可以对催款函进行公证送达,使两年的诉讼时效中断,避免错过起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