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会对建设工程的要求或是该建设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进行约定,工程验收的首要依据就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如某些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承诺所建工程应实现“优质工程”标准,此时合同约定的标准虽然较高,但双方达成合意,该标准同样应予适用。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约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如“鲁班奖”“扬子杯”等,只要没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该条款是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5.1.1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也即该约定有效,未达到该标准构成违约,但是如果达到了国家标准,应当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招投标法》、《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等规定,中标后双方不得签署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解释二》第一条确定了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及范围,其中就包括工程质量。因此,如招投标文件未要求取得相应的质量奖项,那么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