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范围,包括建设、勘察和设计等方面的承包和建设内容。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的结算,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