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份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价款不同。合同当事人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一般来说,在工程造价方面,由于白合同是在行政部门予以备案的合同,其合同价与中标价相同。由于黑合同是当事人私下订立的,往往是应发包者的要求而订立,所以其合同价往往比中标价低,甚至约定承包人还须承担额外费用;在工程款拨付方面,黑合同往往要求承包人垫资,付款时间比白合同滞后,甚至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不按规定时间付款等等。
2、两份合同中只有一份合同予以备案。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合同中,白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黑合同是未经登记、备案、公示的。
3、招投标行为有虚假成分。虽然白合同是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了黑合同,所以往往伴有虚假招投标行为,以虚假的招投标以掩人耳目,目的是为了履行黑合同。
4、当事人签订黑白合同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并且为了掩盖当事人间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第四条规定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但某些欲施工争议项目的施工单位,其缺少相应的资质,而建设单位亦由于某种关系意在将该项目交由该施工单位施工,于是其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将施工化整为零,为该施工企业度身定制了可以进行备案的合同,该合同的标的往往小于实际施工的标的。
5、当事人通过承诺书等形式明确与虚假行为伴生的白合同不作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