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有一般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几类案件适用一年的短时效。《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即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法院就不再保护其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最好办法就是及时主张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里应当注意,同因当事人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不同,因故不能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
当事人应当注意,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这些单行法规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样是有效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