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6) 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30%。 (如按合同约定,且原则上合同约定的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还需提供《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
(7)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8)列入两年内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的施工总包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凭证复印件(原件复核);
(9) 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副本(含廉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