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1984]〕计综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建设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国标管理组(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1.0.1条 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符合建筑功能和保护人们视力健康的要求,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设计。第1.0.3条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照度标准
第2.1.1条 民用建筑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和2000lx。第2.1.2条 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第2.1.3条 根据各类建筑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将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设计人员应根据建筑等级、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从中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第2.1.4条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照度值降低的程度,除以表2.1.4中的维护系数。维护系数表2.1.4
第2.2.1条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2.2.1
第2.2.2条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