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购房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由市或区、县房地产测绘部门认定的《房屋勘丈表》及房屋平面图两份(原件);
5、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6、其他有关文件(如1999年12月1日前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的华侨、港、澳、台胞及外籍华人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资格认定书;
7、空置商品住宅需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商品房注册登记证等)。
8、《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以及公证材料。
9、买房人应缴纳的税费包括:(1)交易手续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每次交易过户时,其交易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每套(别墅按每幢)50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支付250元;交易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每套25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付125元。(2)登记费:个人产权每件100元,办理其他产权每件200元。(3)合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3%缴纳。(4)权证印花税:每本5元。(5)契税:由财政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