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以来,上海市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大都按要求使用官方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来签署合同、这些示范文本前后共有95版、97版和现正在使用的2000版三种。2000版示范文本虽较前两种在规范商品房预售、保护购房者权益方面有不少改进,但正如前两个版本由于合同本身条款设计的缺陷,使其设计的文本条款还侧重于保护房产商的利益,这样就依然导致了房地产纠纷仍在不断增加。预售合同规定“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交房条件”,购房害陷入两难境地 在笔者最近办理的个案中,张父先生的遭遇颇能说明问题。张父先生的儿子张某长期生活在国外,他主要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几年前,张某被上海市政府针对境外优秀人才回沪创业的优惠政策所吸引,萌发了回沪大干一番事业的想法,作为父亲的张父自然非常赞同儿子的这一打算。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张某决定先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子。为此,父亲张父亲自在上海操办,跑了不少楼盘,通过筛选比较,相中了一套地段较好,位于市区正在建造的三室一厅的商品房。
签约时,售楼小姐拿出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见上面大部分空格处开发商已作了填写,其主要条款约定:房屋在200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交付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条件,并且开发商承诺在200I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张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张父选择单方面退房时,开发商将以总房价的10%予以赔偿。另外,开发商还与张父在合同的第五条中约定、当暂侧面积与实侧面积不一致时,选择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签约后,开发商果然如期通知张父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业主可以人住了,但对张父询问的房屋实测面积,开发商则表示房屋面积的实测工作正在进行,无法奉告。无奈之下张父只得验收房屋办理了交接钥匙手续,并通知儿子回沪与装演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总价为20万开人民币的装潢协议,对新居进行了豪华装修。
等到新居装饰工程结束,张父想起办小产证事宜就找一开发商提出这要求此时售楼小姐拿出房屋面积的实测报告,要求张父按多退少补的约定支付超出5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告诉张父,要等到大产证办共后才能办理个人的小产权证,目前大产证还在办理这中、售楼小姐称老板正在努力,要张父安心等待。
这一等又几个月过去了,和鸣见小产证迟迟无法办出,却还要补交因分摊公用面积而增加的房屋面积差价款心有不甘,即产生了根据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念头。因为开发商违约、选择退房就能获得总房价的10%作为赔偿,但已投入的20万元装修款开发商能赔偿吗?想想自
已及儿子为购房和装修所化费的精力,设想与开发商之间旷日持久的诉讼官司张父最终还是决定暂时采取忍让态度。没有提出退房要求。然而远有异乡的张某得知在国内买房遇到如此不讲诚信的房产商,便对上海投资环境产生怀疑、何时回沪创业迟迟未能决定。至今,张家父子的新房仍“搁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