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是一种期房买卖,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是其最主要的义务。
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事先获得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的商品房。若需变更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化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作为开发商最为看重的是买受人的资金是否足额给付,所以就针对开发商的权利可以保留房屋的所有权。这是开发商权利最有力的保障。在买受人因不能支付价款而解除合同时,开发商可以将房屋再行转让、销售,其权利不受影响。
其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面积。在商品房预售中,出卖人竣工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往往偏大偏小,由此产生很多的纠纷。根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套内使用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买受人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要求退房至日起30日内将其已付的房价款退还,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大宇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买受人;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3]给买受人。
最后,出卖人应当按期交付房屋。由于预售的商品房在合同订立时,房屋并未建成,开发商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成为了合同履行的关键之一。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