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来,为促进二级市场的开放,本市采取了一系列的加快办理房改售房发证手续工作的措施。此次更是加大力度,采取简化程序、从速办证和搁置问题、先行办证相结合的办法,将原来规定的房改售房发证部门自接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房改售房登记发证的工作时间,减少到15个工作日。
按新规定,对于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可持与单位签章的买卖合同直接到房改售房发证窗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对已按房改政策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单位,售房单位可持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以及与职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不再经过交易部门。
对于售房面积,将原来规定的由本市21家有资格认定的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改为由单位自测解决,不再进行复核。同时,对房屋产权确实难以确认的,将优先解决为职工个人颁发产权问题,其它问题以后逐步解决。
另外,对于购房者来说,因拖欠供暖费的责任在住户所在单位,房地局不得以拖欠供暖费为理由不给办理发证手续。
在确认产权方面也有新规定:对于新建、翻建、拆建的房屋,只要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可以确认产权;如果是合建、联建的房屋,可以分别确认产权;而所建房屋占用土地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属纠纷,但无法提交土地来源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售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即可确认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