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改确权备案的单位,如确权资料不全的,应尽快向市房地产登记所补齐资料办理确权手续。对已建成的单位建房或购买已入住的商品房的确权手续,应在今年5月底前办结;6月底前完成房改售房手续。
二、对199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并在市房屋测绘所办理了备案的住房,应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房屋测量工作,并尽快完成房改售房手续。
三、对199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房改办备案的住房,有关单位应尽快到市房改办办理房改售房审核手续。已建成入住的房改审核工作,应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四、对199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立项建房并已进行分配但又不具备测绘条件,且在市房地产登记所、市房改办资金处办理了备案,预交了500元/M2房款的住房,应抓紧完成房屋竣工、测绘、房改售价评估等工作。
五、对1999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在建的内部集资建房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尽快按房改政策理顺产权关系,办完有关手续。
六、原购住房面积未达本人职务住房分配标准中限,需实行货币补差的,各单位应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上报审批手续。
七、已实行房改备案的住房,评估计价应以购房人1999年12月31日前的职务为准。
八、对前来办理房改手续的单位,除备齐房改售房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有关备案通知书。
九、如发现备案的房屋因违反规定不能确权、房改的,经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协调小组讨论后,作退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