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4、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5、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
----6、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9、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10、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1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