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者不能按期办理房地产权证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人的原因。对开发商而言,如下主要原因都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1、项目未经立项批准的;2、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的;3、房屋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大产证的;4、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5、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6、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对购房人而言,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主要原因如下:1、购房者没有交纳相关的税费;2、没有提供房屋登记发证机关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3、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但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的。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你,将办理权属(包括三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的0.5%的违约金.}
首先理解什么是规定期限:规定期限是指买受人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和取得产权凭证时间。这个期限《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已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建设部《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附件一《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期限及必收要件一》初始登记办事期限规定是5个工作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亦是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之内出卖人要将办理权属登记必备材料交给买受人,此期间当已包含了前置条件——即出卖人初始登记成立,随附通知,结清房款,开具有关证明资料等义务履行完毕,为此,随附通知时间,从上列规范可知,其是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天的办证期限之内履行,因为,出卖人初始登记报件时间是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天,而行政审批初始登记办证期限规定为5个工作日,那两项相加法定时间不超65天,也就是说,随附通知最迟应当在买受人办证规定期限届满之前,是不言而喻的,并且在时间上比较其也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在初始登记和转让登记之间相差25天的技术设置便失去必要性。
第四:需要澄清的一个情况,就是出卖人初始登记的资料报备并不必然等于初始登记成立,如出卖人因维修基金迟缴或绿化面积与设计规划不符或擅自更改建设图纸设计进行建设等,致未能在5个工作日取得登记,理解示范文本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为出卖人向登记中心报备材料之日就是完成办证环节中所有责任之日,显然是片面的,因为,这个界定点,既不是初始产权登记完成之日也不是告知买受人办证之日,仅是初始产权登记报备日,如果出卖人申报未获审核通过是因其建设中违规、违法行为而被拖延,但只要在规定期限之内进行报备,那就与出卖人责任无关?再者,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出现合同争议面积等问题,那又叫买受人如何办证?这能得出买受人要自担出卖人初始登记中房地产部门收件受理单开具之后的所有责任?所以,将资料报备等同于初始登记成功,等同于出卖人在办证环节中责任界定点,显然是减轻、规避出卖人在权属转让之中责任的表现。
总而言之,评价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产权登记条款和合理推定有关争议问题结论,应从出卖人初始登记行为均在买受人办证规定期限之前着眼,并且,当以满足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办证目的为标准。因为,“产权登记”条款设立的旨意,就是为保证买受人能够依法在规定期限之内取得产权登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者不能按期办理房地产权证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人的原因。对开发商而言,如下主要原因都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1、项目未经立项批准的;2、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的;3、房屋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大产证的;4、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5、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6、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对购房人而言,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主要原因如下:1、购房者没有交纳相关的税费;2、没有提供房屋登记发证机关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3、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但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