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书文件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1.财政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4.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的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有银行的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6.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7.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理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