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1月30日后,开发商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的程序相比确实进行了变化,但是不能因此认为建设单位向商品房买受人的交付条件只要经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就达到了交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