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购买前需办哪些手续:答: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时,只能购买一套。购买前,配偶双方户口必须迁至同一处;或在另一套继续租赁的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和户口簿上注明该配偶“已购公有住房”。
3.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住房的,应如何处理?答: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公有住房时,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委颁发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处理。
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最低限价”,含义如何?答:“最低限价”是指成本价乘以工龄优惠,成新折扣,鼓励买房优惠,购买已租住房优惠,地段、朝向、层次增减系数后的实际出售价格。不包括一次付款的20%优惠。
5.购房人工龄如何计算?答:购房时计算工龄的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人事局工作年限工龄规定计算;计算工龄的职工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连续工龄计算。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的,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气体等工种的职工工龄一年折合一年半计算的,只限于养老,购买公有住房时不能套用。,
6.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面积是否需要核定?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7.《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后,退交原租用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可给予一定的鼓励;奖励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职工退交原公有住房10年的租金金额”的规定,是否仍可享受?答:这次购买套配公有住房时,这一规定仍可适用。
8.市政动迁中,原租用公有住房的住户重新安置住房时,如何购买?答:市政动迁中原租用公有住房的住户重新安置住房时,如拆迁户愿意购买,可视同先分后买的政策处理,售房款由动迁单位回收。
9.出售公有住房时,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答:区、县房管局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时,应向市房管局办理审批手续;系统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时,需向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10.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可否购买?答: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租住的,应同样给予购买。
11.房屋层次、朝向如何确定?答:房屋的层次确定,以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所在层次为准。房屋的朝向确定,以独用成套房屋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最好朝向确定。
12.购买住房一次付款的含义是什么?答:一次付款是指购房的职工利用家庭成员的储蓄、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或向亲友借款支付购房款的。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或向单位申请分期付款不包括在内。
13.职工购房如何申请抵押贷款?答:如果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申请抵押贷款的“可贷额度”应按借款人及其同户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计算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0%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所需资金的70%。支付首期款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冲抵。以后还贷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各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冲抵。
1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上调幅度有否限制?答: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每平方米建面积902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其上限为每平方米建面积1240元。
15.购买公有住房,超过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1994年市场价如何确定?答:1994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2492元,Ⅲ、Ⅳ级地段定为1780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068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3780元,Ⅲ、Ⅳ级地段定为2700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620元。实际售价应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17.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个人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产权转给个人后,住房管理和维修问题如何解决?答:住房管理和维修问题按现行商品房管理办法执行。
18.中、小学教师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有何优惠政策?答:考虑到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可按控制标准增加建面积8平方米。
19.单位购买的外汇商品房、侨汇商品房和高标准高品房分配给职工租住的,是否属于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答:这些住房不属于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