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徐汇区的一套使用权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房屋承租人为吕甲,此房屋由吕甲单位福利分配所得,吕甲1990年去世后,邓女士成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吕甲与邓女士系夫妻关系,1995年前系争房屋内户籍有多人,其中亦有吕乙的户籍,吕甲与吕乙系兄弟,吕乙于多年前来上海工作并实际居住在公房内,1995年吕乙退休回至江苏老家,由吕乙儿子吕丙接替其工作,并实际居住在公房内,直至2000年2月,吕丙考虑到自己已结婚且有了小孩,而公房面积小,人口又多,与婶婶邓女士一家继续居住在公房内有诸多不便,为此,吕丙于2000年2年他住另购商品房,并搬出公房,但吕丙及其儿子吕丁的户籍仍留在公房内未迁出。
吕丙一家三口搬出系争房屋不久,2000年5月,吕丙婶婶邓女士一人将公房产权买,产权登记人为邓女士一人。公房购买时的户籍簿有两本,其中邓女士及其女儿吕戊为一户口本,吕丙及其儿子吕丁为一户口本,公房购买时的常住人口登记为邓女士、吕丙、吕丁(吕丁未成年)及吕戊4人。
2010年,吕丙因考虑到妻子(江苏籍)已符合户籍迁入上海的条件,于是找到邓女士,希望邓女士能同意其妻子户籍迁入,吕丙的要求遭拒,并被告知公房产权已被邓女士于2000年买下,公房已经成为了邓女士的产权房,吕丙听后,如梦方醒,得知公房产权被买下极为惊讶和不满,吕丙认为自己也属于公房的同住人,而2000年公房购买时不仅未通知其本人,也未征求其本人的购买意见,现公房产权已买下,吕丙认为该房产有其利益,要求获得其应得的财产权益或与邓女士一并成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邓女士当即表示拒绝,吕丙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房购买协议无效,将系争房屋恢复到原承租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