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银行表示,持有活期存折的客户,一次性取款5万元以下只需存折和密码,5万元以上需要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张某取款时,有3笔共计78万属于一次性取款5万元以上,张某当时提供了她和李女士的身份证。银行同时认为,是李女士向张某提供了密码和身份证,应自己担责。对此,李女士否认。法院于是向张某进行了核实,她说,她为取款制作了李女士的假身份证,但如何取得密码已记不清。
经审理,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对78万元取款负有过错,按30%承担责任,需赔偿李女士23.4万元。宣判后,李女士和银行分别上诉。
二审期间,法院调取了李女士在张某诈骗案件中所作的讯问笔录,其中,李女士承认自己把存折和密码告诉了张某。
二中院认为,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提取现金5万元以下只需存折和密码,李女士未妥善保管存折和密码,就5万元以下款项的取出,银行不存在过错。对于5万元以上的78万元,柜员按规定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曾持有李女士的有效身份证,存有过错。
法院认为,李女士对密码和存折的保管义务大于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义务,应对78万元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在审查有效身份证环节上存在过失,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