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暂减半征收契税,即契税税率为房屋全款的2%。
其二: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即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但此项优惠政策有时间限制,仅限于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之前购买商品房,这类商品房不分面积大小,均可享受免税政策的照顾。
其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即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或是在1999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商品住宅,个人要缴纳的契税税率为房屋全款的4%,不享受减半和免税照顾。
其四:我市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还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4%。另外,如果住房面积未达到我市规定的标准面积,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其五: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其六: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退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我市也于1999年8月1日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其一:个人购买并且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在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其二:个人购买并且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在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计征,税率为5%。比如,李先生1999年10月份购买了一套房子,花了40万元,最近想把这套房子卖出去,大约售价为50万元,由于这套房子的购买时间不到一年,李先生在出售这套房子时应缴纳的营业税是这样计算的:
关于个人缴纳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要求必须是1999年8月1日之后销售的普通住宅,如果在1999年8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住宅,或者销售的住宅为非普通住宅,即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应就销售住宅的全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