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租人停车场将其所有的数间门面房同时出租给万平公司和其他几个个人,形成“一物二租”,出租人无法向万平公司交付房屋,万平公司将停车场告上法庭,要求停车场全面履行双方于2005年1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即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2006年1月21日,海安法院对该县首例“一物二租”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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