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薇艳认为,委托中科理化中心具有空气质量检测资质,虽然检测时未通知汪韵到场,但检测报告属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甲醛超标,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租赁房屋不能达到居住目的,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在获悉租赁房屋况且质量不合格后,曾及时通知了汪韵一方。而汪韵既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质疑,也未及时提出共同检测要求,还接受了退回的钥匙。强调经法院委托的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在检测环境及检测时间上与自己委托的中科理化中心检测,所采用的检测标准不同。中科理化中心采用的《室内况且质量标准》在使用条件和检测标准上更为严格,是符合人居健康环境的检测标准。而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做的检测不足以****中科理化中心的检测报告,房屋甲醛超标属构成违约在先,应当如数退回租金和保证金,并承担所有的检测费用。
而汪韵认为,金薇艳提交的《检测报告》属单方面聘请的检测,检测时自己并不在现场监督,对该检测报告真实性不予认可。而法院委托的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做检测时,诉讼双方均在现场监督。该检测是公平公正的,检测结果证明所提供租赁房屋,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居住,表示不同意金薇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金薇艳在诉前自行委托中科理化中心,对租赁房屋室内的空气进行了检测,而并没有先与汪韵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检测单位中科理化中心具有计量认证资格,能够对室内环境出具评估检测报告,但是从检测单位听取室内空气样本的程序看,汪韵并没有出现在现场监督,而听取空气样本当日,该租赁房屋通风及封闭是否符合检测程序要求亦无法判断。
诉讼中,经法院委托的检测单位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所进行的检测,结论为租赁房屋室内空气中游离甲醛、苯、氨和TVOC的含量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鉴于,金薇艳与汪韵已在2008年8月8日交接退回了钥匙和门卡,办妥了房屋交接手续,故根据合同约定,属金薇艳中途退租,汪韵可没收租赁房屋的保证金。考虑到金薇艳已实际支付了一个月租金8000元,扣除金薇艳实际占有使用天数(2008年7月20日至8月7日)的租金,剩余的3200元应予返还给金薇艳,遂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由汪韵返还给金薇艳租金3200元,对金薇艳其余之诉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