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起房屋登记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审判人员有以下两种观点:1、先行后民。民事审判无法否认以王某为产权人的房产证的效力,如若当事人不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对该房产证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那么民事审判人员只能依该房产证的既定效力进行民事裁判,认定该房产系王某的遗产。上述案件的处理过程即是如此。2、无需进行行政诉讼,民事审判可以将该房产的产权问题和四子女间的继承纠纷一并解决。民事审判人员可以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进行认定,该认定结果可以作为对房屋管理部门发证行为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否正确的断定。如若该认定否定了房产证载明的产权人,那么当事人即可以民事判决要求房管部门对产权证予以变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