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周女士向北京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交齐了办理产权证所需各项证明、证件及相关手续费用,并办理了入住手续。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六个月内,由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是,中泽公司在合同签订的六个月后一直没有将房产证交给周女士,在经周女士多次催促后才于2002年6月7日将房屋产权证交到周女士手中。周女士认为,中泽公司已经违反双方合同约定,遂于2003年8月6日以违约为由将中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1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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