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9月28日,关先生与老贾签订《三层商铺租赁合同书》,将铺位出租给老贾。租赁合同签订后,老贾当天就向关先生支付预付租金2.58万元,并于此后3个月里先后支付了当月租金。
同年10月25日,因小贾与另两人涉嫌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品案,被警方处以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就在小贾被批捕后,关先生表示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才将铺位出租给老贾,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他与老贾的《三层商铺租赁合同书》。
关先生说,自从收到炸弹后,他精神万分恐惧,常常在睡梦中惊醒。如果小贾没有将炸弹送给他,他就不会违背真实意思,在少收老贾19万多元货款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将铺位出租出去。
案子在法院审理期间,警方向法院出具《证明》,证实关先生收到炸弹后报案,因关先生与老贾存在矛盾,老贾父子有重大嫌疑,关先生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答应将商铺出租给老贾,实际目的是为了拖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后案件侦破,其中一名嫌疑人是老贾的儿子小贾。
而小贾也向检察部门供述,关先生发现其父子背着自己做生意,终止将中山的商行交与其父子经营管理,还收回小贾使用的汽车,双方发生纠纷。后来,他与他人密谋用炸弹恐吓关先生。
该案最终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昨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撤销关先生与老贾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关先生与老贾签订租赁合同前,由于双方已经存在其他经济纠纷,矛盾较深,关先生并不愿意将商铺出租给老贾。在关先生收到炸弹后,心存恐惧,怀疑是老贾所为。为配合破案需要,公安机关要求关先生先与老贾签订租赁合同。这些事实,说明关先生与老贾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其商铺出租给老贾,并非其真实意思。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先生与老贾签订的《三层商铺租赁合同书》是否应当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胁迫作为一种具体的行为,其内容应当是确实的,对于是否存在胁迫的事实,关先生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老贾的儿子小贾以炸弹恐吓关先生是受老贾指使,不能说是老贾本人行使了胁迫的手段,致使关先生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合同。但关先生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证实,关先生并不愿意将商铺出租给老贾,尤其是在关先生收到从中山送来的炸弹后,心存恐惧,怀疑是老贾所为,公安机关亦怀疑老贾父子,为配合破案需要,要求关先生先与老贾签订租赁合同。上述事实,说明关先生将其商铺出租给老贾,并非其真实意思。虽然关先生受到"胁迫"并非合同相对方老贾本人所为,但小贾是老贾的儿子,与老贾能否承租商铺存在利益关系,其恐吓关先生的目的也是为报复关先生不将商铺给予老贾父子经营管理,故其恐吓的行为与签订租赁合同存在关联性。小贾作为租赁合同的一方利害关系人,可以归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关先生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予以支持。
大涌镇一布行老板不肯将商铺出租给昔日合伙人,没想到竟遭到炸弹恐吓。随后,布行老板为协助警方破案,暂时将商铺租给了那名合伙人,双方还签订了租赁合同。事后,布行老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迫签下的租赁合同。昨天下午,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支持布行老板的诉求。